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此前,代表们已在分组讨论中听取政府关于草案的呈文并发表意见。草案共13章130条,较2023年《住房法》减少68条,在21项行政手续中将20项下放地方,仅保留1项公共住房出租手续由建设部管辖。

草案新增租赁住房专章,规定承租对象、投资方优惠政策、租金及租赁住房管理,并将商业住房、租赁住房、公共住房等分组适用不同政策。建设部住房与房地产市场管理局副局长何光兴表示,租赁住房被确定为面向多数民众的长期战略板块,有助于减轻购房初始财务压力。建设部研究在需求集中区域安排土地,包括特别级、一级、二级城市、公共交通导向开发(TOD)区域、工业园区及高校周边。

社会住房政策方面,政府已补充再出售限制:购房者付清房款满5年后,只能将社会住房转售给符合社会住房支持政策条件的对象;对于租购形式的社会住房,承租方若无使用需求,可能须终止合同并退还住房,而非按现行规定满5年后自由转让。代表谢氏燕(奠边)认为,商业住房项目开发商不应仅以缴纳替代款项了结社会住房义务,若允许缴款,须确保资金用于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发展;异地安排社会住房用地时应考虑就业、交通和基础设施连接。

代表周琼瑶(安江)建议灵活提高社会住房购买审核的收入上限。她指出,草案要求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租购社会住房须满足政府规定的收入条件,但现实中这一群体“不够穷以享受社会住房政策,也不够富以购买商业住房”。她主张收入条件应按扣除基本生活开支后的实际收入评估,并考虑地区最低生活水平、家庭规模和赡养老人义务。代表阮武忠(胡志明市)则建议将“人人有住房”目标转化为可衡量的支付能力标准,并提出商业住房、价格合适住房与长期租赁住房、直接补贴三层政策模型。

政府总理黎明兴在10月22日分组讨论中表示,住房法修订贯穿精神是“住房首先是让民众有住处,与社会保障挂钩”,草案将住房分为商业住房、租赁住房、公共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类,国家不包办住房,也不让市场完全自行调节。草案还规定公寓使用期限按工程寿命确定,拆迁时业主获补偿、安置支持或出资重建,并进一步明确专有和共有部分。越南房地产协会主席阮文魁认为,草案从“管理”转向“发展治理”,但关键不在削减或增加条款数量,而在能否解决实际堵点,责任应赋予有能力控制的主体,数据须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