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在一份关于为纳税人纾困的特别政策决议草案中提出,对已停止运营但尚未关闭税号(状态03)或未在注册地址运营(状态06)的纳税人,有条件免除滞纳金。根据草案,纳税人须最迟于2028年6月30日提交恢复或终止税号效力的完整有效材料,并在同一期限内缴清税款本金,方可获免滞纳金。
草案明确,本金包括税款、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款项及其他征收款项,但不含获免的营业执照费欠款。涉及逃税、税务欺诈、使用非法发票凭证,或正被检查、调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不适用这一政策。税务机关首长须在材料齐全并确认纳税人满足全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核查条件并在系统上批准、调减滞纳金。
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26年10月23日,处于03和06两种状态的案例超过250万起,欠税总额约278050亿越南盾,其中本金180900亿越南盾、滞纳金97150亿越南盾。财政部表示,这些纳税人大多长期停业,已无资产、收入来源,或无法联系到代表人以采取追收措施;滞纳金随时间持续增加,使总义务越来越大,纳税人更难回来完成手续。
财政部评估,有条件免除滞纳金可使在管欠款减少约97150亿越南盾,但这并非确定能够收回的预算收入,因为许多纳税人已停业、失联或不再有资产和收入来源。免除滞纳金也不等于免除全部欠税本金。草案拟将相关政策适用至2028年6月30日;若纳税人在此期限前已提交有效材料并满足缴清本金条件,而税务机关尚未完成滞纳金处理或税号恢复、终止手续,税务机关将继续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