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在一份關於為納稅人紓困的特別政策決議草案中提出,對已停止運營但尚未關閉稅號(狀態03)或未在註冊地址運營(狀態06)的納稅人,有條件免除滯納金。根據草案,納稅人須最遲於2028年6月30日提交恢復或終止稅號效力的完整有效材料,並在同一期限內繳清稅款本金,方可獲免滯納金。

草案明確,本金包括稅款、稅務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款項及其他徵收款項,但不含獲免的營業執照費欠款。涉及逃稅、稅務欺詐、使用非法發票憑證,或正被檢查、調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不適用這一政策。稅務機關首長鬚在材料齊全並確認納稅人滿足全部條件後10個工作日內,核查條件並在系統上批准、調減滯納金。

據財政部數據,截至2026年10月23日,處於03和06兩種狀態的案例超過250萬起,欠稅總額約278050億越南盾,其中本金180900億越南盾、滯納金97150億越南盾。財政部表示,這些納稅人大多長期停業,已無資產、收入來源,或無法聯繫到代表人以採取追收措施;滯納金隨時間持續增加,使總義務越來越大,納稅人更難回來完成手續。

財政部評估,有條件免除滯納金可使在管欠款減少約97150億越南盾,但這並非確定能夠收回的預算收入,因為許多納稅人已停業、失聯或不再有資產和收入來源。免除滯納金也不等於免除全部欠稅本金。草案擬將相關政策適用至2028年6月30日;若納稅人在此期限前已提交有效材料並滿足繳清本金條件,而稅務機關尚未完成滯納金處理或稅號恢復、終止手續,稅務機關將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