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第7069/QĐ-UBND号决定,批准四项土地领域行政审批的内部流程。这些流程属于胡志明市农业与环境厅的管理职能范围,涉及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
四项流程分别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在转让、继承、赠与、出资入股等情形下的变更登记;组织分立、合并、重组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变更登记;已获证书地块的地上附着物登记、变更登记及外国组织和个人住房所有权期限续期;夫妻、家庭成员协商一致或依据法院判决、裁定办理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变更登记。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办理行政审批的机关和单位须严格按已批准的流程执行,不得在规定之外自行增设材料,以便民众和企业办理土地领域手续。
按此前做法,民众须到负责房产所在地辖区的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办理。例如,居住在古芝乡、土地位于原巴地—头顿省区域的民众,办理上述手续须前往负责原巴地—头顿省辖区的分支机构。
按第7069号决定,民众可在任一分支机构或胡志明市土地登记办公室办理上述四项手续,不必再前往房产所在地对应的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