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第7069/QĐ-UBND號決定,批准四項土地領域行政審批的內部流程。這些流程屬於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的管理職能範圍,涉及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

四項流程分別是: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在轉讓、繼承、贈與、出資入股等情形下的變更登記;組織分立、合併、重組時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變更登記;已獲證書地塊的地上附著物登記、變更登記及外國組織和個人住房所有權期限續期;夫妻、家庭成員協商一致或依據法院判決、裁定辦理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變更登記。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要求,辦理行政審批的機關和單位須嚴格按已批准的流程執行,不得在規定之外自行增設材料,以便民眾和企業辦理土地領域手續。

按此前做法,民眾須到負責房產所在地轄區的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辦理。例如,居住在古芝鄉、土地位於原巴地—頭頓省區域的民眾,辦理上述手續須前往負責原巴地—頭頓省轄區的分支機構。

按第7069號決定,民眾可在任一分支機構或胡志明市土地登記辦公室辦理上述四項手續,不必再前往房產所在地對應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