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长陈鸿明10月30日上午在国会就《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第18条第5款已具体规定投资商可以收取房地产项目定金的各项条件,第5条第5款则明确禁止在房地产尚不具备经营条件时收取定金。他称,投资商须完成多项程序,包括施工至完成地基阶段,只有满足全部要求的投资商才能进入按规定收取定金的阶段。

陈鸿明表示,第18条第6款规定定金违规行为依照民事法律处理。针对购房者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所涉剩余5%款项,他说该款项由银行担保,投资商须在项目从开工到验收、竣工及交房的全过程中履行义务。他认为,对严格执行、透明运作的投资商而言,完成义务并向客户发证是应尽责任。

关于参与项目企业的15%自有资金条件,陈鸿明称企业在取得投资主张前须满足规定的资金条件,投资商可通过招标或指定招标方式选择。他要求地方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企业参与项目的条件规定,包括自有资金要求。

在房地产国家数据库电子标识方面,陈鸿明强调这是国家有效管理和监督市场、限制欺诈与投机的工具。他介绍,建设部已完成用于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连接、存储和提供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及软件系统,并与部分国家数据库互联互通,已向地方移交管理账户。

据陈鸿明公布的数据,截至7月30日,该系统已创建12200个用户账户,记录66302笔房地产交易、816个房地产项目和18106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其中3746份证书通过系统行政手续录入信息。他表示,数据更新、补充和完善工作将继续按规定推进,以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和市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