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国会副主席阮鸿延 điều hành 下,于会场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讨论集中于草案第30条第4款,该款要求开发商在转让房地产项目或项目部分前,须完成对国家的土地财务义务。多名代表对这一“先完税后转让”的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认为需要在保障预算收入与盘活停滞项目之间找到可操作的安排。

海防市国会代表阮氏越娥赞同确保财政纪律、防止借项目转让逃避义务的目标,但认为该规定对特殊情况应更灵活,并配合严密控制机制。她指出,核心问题不是是否允许企业缓缴财务义务,而是能否设计出国家足额征收、同时让项目继续推进的机制。她建议转让不得减少对预算的义务、不得免除已产生违规的责任,并须保障客户、债权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同时与《土地法》《住房法》相关条款统一审查。

广义省代表黄文义认为,第30条第4款强制要求“已完成全部土地财务义务”才能转让,形成死循环:企业无钱缴税,项目无法转让,土地闲置,预算收不到钱,民众缺房。他提议允许有足够能力的受让方继承未完成的土地财务义务,或允许从转让合同中直接提取款项,在办理过户前缴入国家预算。海防市代表阮玉山也认为,若开发商已丧失财务能力,强制先缴足可能使项目继续停滞,影响购房者和银行,建议补充有控制的同步支付机制,按项目风险类型设计,且绝不销债、不合法化违规。

建设部在吸收、解释报告中指出,若允许未完成财务义务即转让,可能产生预算流失风险,同时提出双方可协议使用转让款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完成义务。阮氏越娥认为这一解释尚未充分解决实践堵点。广宁省代表阮氏秋霞则就第30条第1款h项项目部分独立性的认定提出意见,指出独立性不只是地图上划界,部分项目可能与其他部分共用入口、给排水、污水处理或社会基础设施,若未明确开发条件和相应义务,转让可能割裂责任、引发纠纷或留下无主体保障的共用基础设施。她建议按规划边界、功能、基础设施接入和运行能力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可确定性来具体化标准,并交由政府规定准则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