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全体会议厅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围绕期房(尚未建成的房屋)交易中的预收款、定金和担保机制提出修改意见,焦点是如何避免购房者在项目违规或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时承担损失。
海防市代表武文进在会上以芒青集团在河内的项目为例指出,相关项目有超过3900套公寓被列入因违规而拟拆除的处理方案,购房者入住多年后仍面临失去住房的风险。他质问为何规划与建设秩序方面的严重违规能长期存在,直到数千套公寓完成交易、居民入住后才进入处理程序。他主张修法不能只着眼于为市场疏通资源,还应设计足够严厉的条款,使开发商“不想、不敢、不能”违规。
武文进建议完善草案第4条第2款及第19条第4款、第5款,明确对拟销售公寓清单与已批准规划、设计进行核对的责任,公开具备销售条件的公寓,并及时预警、阻止违规公寓的交易。他提出,若开发商申报的房源数量超过获批数量,应在销售环节即被发现和制止,而不是等购房者付款入住后再处理;同时应厘清各机关在项目违规却仍对外售房时的责任,并让开发商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到底,不能以缴纳罚款了事。
芹苴市代表苏爱芳认为,草案第18条第5款规定期房定金上限为5%十分必要,可遏制项目尚未完成法律手续时通过留位合同、意向登记书占用资金的做法。她建议补充定金资金管控机制,要求这5%定金存入项目担保银行开立的冻结账户,开发商在项目具备条件且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不得提取。
对于购房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前开发商最多只能收取95%、其余5%留存于担保银行的规定,苏爱芳评价这是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突破性一步,但资金长期冻结也会形成沉淀资本,降低企业资金流动性。她建议,若土地使用权证迟发被认定为国家机关方面的客观原因,例如地价确定或调整规划审批迟缓,应允许开发商以等值无条件银行保函替代被冻结的5%现金,以释放资金。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同样关注期房定金问题,建议补充原则,禁止开发商及其受托方在房地产尚不具备经营条件时,收取具有保证签约性质或预收购房款的款项;退款责任和违规处理应按交易实质适用,而不取决于款项名称。他还建议在法中直接规定5%款项单独管理、购房者享有相应利息,并建立开发商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退款与争议处理机制。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指出,草案将定金限制在不超过5%且仅在具备经营条件时方可收取,同时允许首次收款不超过30%、交付前累计不超过合同价值的70%。他认为购房者实际上预付了大额资金却无法监督其使用,建议按交易实质认定各类收款而不看名称,并明确开发商授权或同意中介代收时的责任。他主张担保应成为默认机制,购房者只有在充分知情后以单独确认方式才能拒绝;无担保时则需建立与施工进度挂钩的资金监管机制。
兴安省代表阮文辉就交易平台和经纪企业的责任提出,应修改草案第42条第2款a项,要求交易平台和经纪企业在职责范围内核查文件的完整性与一致性,有条件时与相关数据库比对信息,只对符合规定的房地产挂牌、经纪或协助交易;发现文件缺失、不实或有违规迹象时,应要求澄清,在缺乏法律依据时拒绝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