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的第384/2026/NĐ-CP号法令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企业对在国内生产与流通的商品可自主确定并公布越南原产地,无需向国家管理机构申请认证。该法令由越南政府于2026年10月9日颁布,适用于在国内生产与流通的商品,不涉及进出口活动中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法令,企业可依据两类标准自主判定原产地:一是完全获得产品;二是经过加工、制造的产品,可通过税则号列改变或最低30%的越南增加值含量(VVC)等标准认定。使用进口原料的产品若满足相应标准,仍可被认定为越南原产地。企业须自行申报并对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保存证明原产地的文件以备事后检查。对于法令生效前已依法标注越南原产地的商品,法令设有过渡条款,允许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有标签。

2026年10月30日,越南工贸部进出口局在胡志明市召开会议,向地方工贸部门、行业协会及150多家企业介绍该法令。进出口局副局长郑氏秋贤表示,法令采用自愿机制,不产生行政手续,为企业主动确定原产地提供法律基础,并有助于透明化市场、防止原产地欺诈、保护越南商品声誉。

会上,专家陈玉平提醒企业仔细阅读原产地证书(C/O)相关规定,避免误解或错误适用。他举例说,有企业依据网上流传的所谓第03号通知内容提出投诉,但该内容与通知实际规定不符,导致与C/O签发机构发生争议。他警告企业不要依赖人工智能或网络信息查询原产地规定,而应对照法律文本和官方信息来源,并核查每项协定的具体原产地规则。

郑氏秋贤还说明,第384号法令不取代第31/2018/NĐ-CP号法令,而是为国内生产与流通商品的原产地确定设立独立法律框架。第31号法令调整进出口活动中的原产地规则,关联越南的国际承诺,预计将在修订《外贸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生效后由新法令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