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在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时,有意见提出禁止转让期房(尚未建成交付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设定过渡路线,逐步转向工程完工后再售房的政策。该建议随即引发购房者、开发商和法律界人士的担忧。

在南部地区,多数房地产项目目前以期房买卖合同形式筹资。先锋报记录显示,部分开发商在建设厅尚未批准筹资的情况下就与客户签约。在旧平阳地区13号国道沿线一个项目中,开发商以订金锁房方式筹资:购房者须先缴1亿越南盾,约一个月后签署期房买卖合同;若不愿签约,开发商退还该款项。

该开发商代表称,这种做法很平常且对双方有利:客户能选到满意房源,只需支付房价20%至30%即可获得银行贷款,收房时才需偿还本息;若等交房后再开售,客户须支付房价95%,财务压力更大。公司不禁止客户转让期房买卖合同,转让时每份档案收取300万至500万越南盾手续费。开发商还表示,通过订金合同或期房买卖合同筹资,有助于测算客户关注度以制定经营策略,并减轻贷款和利息压力,从而降低售价、提高折扣。

阮必成大学经济专家黄清田(Huỳnh Thanh Điền)认为,该建议的好处是减少投机和短线炒作,促使购房者更谨慎,等房屋完工后再付款。但他指出,问题在于会让遇到突发财务困难的自住购房者难以转让合同回笼资金;这种硬性规定还可能使房地产市场收紧,民众心理顾虑,影响整体流动性。他提到,一个项目通常持续1至3年,自住购房者可能遭遇失业、经营亏损或家庭变故,若不允许转让合同,他们将陷入无法按期付款、也无法转售回笼资金的困境。

胡志明市律师团所属黎中发律师事务所主任黎中发(Lê Trung Phát)律师认为,禁止转让期房买卖合同是对房地产市场的粗暴干预,违背保护公民财产权、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的精神。他分析,处分权是2013年宪法第32条规定的所有权三项核心权能之一;期房买卖合同虽属未来财产,但由此产生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禁止转让等于剥夺公民的财产处分权。

黎中发还表示,转让合同是转移合法民事、经济交易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尊重当事人自愿、合法协商原则;国家应以税收和法律规范管理,而不应禁止这种市场性民事行为。若禁止转让,购房者无力付款时只能选择解除或单方终止合同,将导致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增加,并给企业带来库存处理或退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