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在討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時,有意見提出禁止轉讓期房(尚未建成交付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設定過渡路線,逐步轉向工程完工後再售房的政策。該建議隨即引發購房者、開發商和法律界人士的擔憂。

在南部地區,多數房地產項目目前以期房買賣合同形式籌資。先鋒報記錄顯示,部分開發商在建設廳尚未批准籌資的情況下就與客戶簽約。在舊平陽地區13號國道沿線一個項目中,開發商以訂金鎖房方式籌資:購房者須先繳1億越南盾,約一個月後簽署期房買賣合同;若不願簽約,開發商退還該款項。

該開發商代表稱,這種做法很平常且對雙方有利:客戶能選到滿意房源,只需支付房價20%至30%即可獲得銀行貸款,收房時才需償還本息;若等交房後再開售,客戶須支付房價95%,財務壓力更大。公司不禁止客戶轉讓期房買賣合同,轉讓時每份檔案收取300萬至500萬越南盾手續費。開發商還表示,通過訂金合同或期房買賣合同籌資,有助於測算客戶關注度以制定經營策略,並減輕貸款和利息壓力,從而降低售價、提高折扣。

阮必成大學經濟專家黃清田(Huỳnh Thanh Điền)認為,該建議的好處是減少投機和短線炒作,促使購房者更謹慎,等房屋完工後再付款。但他指出,問題在於會讓遇到突發財務困難的自住購房者難以轉讓合同回籠資金;這種硬性規定還可能使房地產市場收緊,民眾心理顧慮,影響整體流動性。他提到,一個項目通常持續1至3年,自住購房者可能遭遇失業、經營虧損或家庭變故,若不允許轉讓合同,他們將陷入無法按期付款、也無法轉售回籠資金的困境。

胡志明市律師團所屬黎中發律師事務所主任黎中發(Lê Trung Phát)律師認為,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是對房地產市場的粗暴干預,違背保護公民財產權、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的精神。他分析,處分權是2013年憲法第32條規定的所有權三項核心權能之一;期房買賣合同雖屬未來財產,但由此產生的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禁止轉讓等於剝奪公民的財產處分權。

黎中發還表示,轉讓合同是轉移合法民事、經濟交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尊重當事人自願、合法協商原則;國家應以稅收和法律規範管理,而不應禁止這種市場性民事行為。若禁止轉讓,購房者無力付款時只能選擇解除或單方終止合同,將導致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法律糾紛增加,並給企業帶來庫存處理或退款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