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修订《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的过程中,出现允许未成年人捐献部分可再生组织的讨论。据Soha报道,这一方向仍属政策制定阶段,尚未成为生效规定。布恩玛蜀医科大学校长、军医学院原精神与医学心理系主任高进德就此提出,修法应坚持不牺牲健康儿童权益来满足他人治疗需求的原则。
现行2006年法律只允许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生前捐献组织或身体器官,并明确禁止从18岁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高进德说,正在讨论的修法内容涉及对未成年人某些可再生组织考虑有限例外,但这只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内容,不能理解为已有生效规定。
高进德从心理学角度指出,7至11岁儿童难以想象长期风险或脑死亡等复杂概念,12至14岁儿童虽推理能力较强,仍明显受情绪和家庭影响,15至18岁认知能力较好也不等于每人都能独立作出医疗决定。他描述了一种情形:家庭中一名孩子患重病需要移植,健康的孩子可能因看到父母痛苦而觉得没有别的选择,此时“我想救弟弟妹妹”可能完全真诚,却不代表孩子已充分理解将要经历的过程。
他因此提出,父母同意或孩子口头确认不能自动等同于实质自愿,父母的监护代理权也不等于对子女人身拥有无限决定权。若法律考虑允许未成年人在世捐献可再生组织,应建立独立于受捐者治疗团队的评估机制,让孩子在不受期待捐献者影响的环境中单独会见心理专家、儿科医生和权益保护人员,并保障孩子在手术前可以拒绝且不被指责,也可以改变决定。
对于死后捐献,高进德强调应与生前捐献区分。死后捐献不涉及孩子在世时承受手术风险,但难点在于准确判定死亡、记录孩子意愿,以及确保家属在最悲痛时刻不被施压。他说,脑死亡不等于深度昏迷或植物状态,死亡判定须依医学和法律标准进行,独立于移植利益,捐献咨询也应与死亡判定和解释过程分开。
在征求意见环节,高进德提醒,儿童有权就涉及自身的问题表达看法,但态度调查、记录死后捐献意愿和同意在世摘取组织是三种不同活动。若问卷不区分生前捐献与死后捐献,调查结果可能反映误解而非孩子真实观点。他提到,截至2026年3月,越南全国已完成超过1.1万例人体器官移植,捐献来源仍不能满足需求,但缺口不能成为降低捐献者保护标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