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税务局近日向各省市税务局、大型企业税务局和电子商务税务局发出公文,要求统一处理企业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过程中的多缴税款问题。此前部分地方在“清理税务登记号、疏通经营堵点”行动中,对相关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致。

根据公文,纳税人处于“未在登记地址经营”状态(状态06)并提交24-ĐK-TCT表格申请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时,税务机关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及附属单位状态转为06,理由为“纳税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且已提交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档案”。此类情形下,税务机关不发布17/TB-ĐKT号通知。

关于多缴税款,税务局明确,纳税人终止税务登记号效力时,税务机关有责任指导其完成纳税义务,依法办理税款抵扣或退还多缴税款手续。税务局称,实际中出现税务人员要求纳税人出具拒绝领取多缴税款的书面文件以完成终止手续的情况,引发纳税人和社会不满。

税务局要求各省市税务局指导下属单位和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引导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扣手续,严禁暗示、施压或要求纳税人放弃应退税款或抵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