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5/2026/NĐ-CP号议定对社会救助政策作出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了按系数计算月度社会补助的对象范围。据该议定,补助金额以第4条第2款规定的社会救助标准乘以相应系数确定,现行社会救助标准为每月54万越盾。
按议定所列系数2.5计算,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月可领取135万越盾(54万越盾乘以2.5)。适用这一系数的群体包括:属于贫困户且未满4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儿童;特别重度残疾儿童,或身为特别重度残疾人的老年人;以及议定第5条第1款所列未满4岁的儿童。
第5条第1款列举了未满16岁儿童适用补助的多类情形,包括被遗弃且尚未被人收养;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无法确定;一方死亡或无法确定,另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一方死亡或无法确定,另一方正在社会救助机构接受照护抚养;以及一方死亡或无法确定,另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或在少年管教学校、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执行行政违法处理决定等。
议定还规定,在地方经济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省级人民委员会可提请同级人民议会决定,在本地区适用高于议定规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和社会救助金额,并将议定未列明的其他困难对象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议定指出,社会救助标准是确定社会补助金额、接受照护抚养经费支持额度、各社会救助机构照护抚养额度及其他社会救助额度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