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陳述《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時表示,草案擬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原屬該機關的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中央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他說明,立法目的是落實精簡國家機構、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健全偵查體系並解決實踐中的權限障礙。
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減少21條,其中修改補充了偵查機關的相關規定,並授權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與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時提出,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上述組織架構,以符合國會常委會2026年9月28日第277號結論、政治局第66號決議及《國會組織法》第5條第2款,並與檢察院、法院的組織規定保持統一。
同場會議還審議了《刑法(修訂)》草案。梁三光稱,草案已吸收多項意見,涉及免除刑事責任情形、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及刪除部分罪名等,並調整了環境、網絡安全、知識產權等領域罪名的構成要件。潘志孝表示,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委會基本認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的方向,但認為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慎重權衡;部分意見建議考慮保留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和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條)的死刑,以避免削弱威懾效果。
10月17日,公安部長梁三光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組織法》修訂草案,建議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將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構;同日還彙報了《刑法》修訂草案。
-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 越南政府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與國防部
-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偵查權移交公安部
-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相關權限移交公安與國防
-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偵查權轉交公安與國防
- 越南擬撤銷最高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部
- 越南擬撤銷檢察院偵查機構,職權移交公安與國防安全偵查機關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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