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2026年10月17日下午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呈文,其中提出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並將該機關的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還規定,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
梁三光在呈文中說明,修訂該法的政治依據是越共關於精簡國家機構、提高效力和效率、不組織縣級行政單位的主張,法律依據是2013年憲法和相關刑事司法法律。他並表示,該法實施八年多來,部分規定暴露出不足,與實際情況不完全適應,此次修訂旨在解決這些問題。
除檢察院系統偵查機關調整外,草案還修改了被賦予部分偵查活動任務的機關相關規定。海關、森林保護、漁檢等機關的名稱將配合新組織架構調整,其權限則縮減為僅保留在7天內立案和開展部分偵查活動。草案同時補充了鄉級公安在接收、分類違法犯罪信息方面的責任和期限。
同日下午,國會還聽取了《刑法(修訂草案)》的接收、解釋和修改報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草案新增11項罪名、63種定罪量刑情節,在10項罪名中補充犯罪預備行為,在24項罪名中補充商業法人刑事責任,取消6項罪名的死刑,刪除38種行為和3項罪名。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起草機關繼續研究新增罪名和刑事化新行為的必要性。
兩項法案目前均處於國會審議階段,尚無法案表決通過或生效時間的明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