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下午向國會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及《刑法(修訂)》草案的吸納、解釋與修改報告。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作說明時表示,偵查機關組織法草案共8章52條,比現行法律減少21條,核心變化是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

根據草案安排,原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限將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原屬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還規定,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草案同時補充了偵查權限的授權與分工機制,允許偵查機關首長授權副首長及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並明確其在受理犯罪線索、立案和偵查中的職責。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建議,應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並對鄉級公安負責人擔任偵查員時的偵查權限按罪名和地域作出限制,同時排除其決定適用特殊訴訟偵查措施的權限。

在《刑法》修訂草案方面,梁三光表示,起草機關已刪除商業法人限期停止營業的刑罰、降低部分罪名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生產經營和勞動者。草案新增11項罪名,並在罰金和徒刑方面加重了部分刑罰。潘志孝稱,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委會贊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具體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審慎考慮,有意見提出應保留非法買賣毒品罪和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的死刑,以免削弱威懾和預防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