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會議上代表起草機關,提交《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吸收與整理報告。草案共8章52條,較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核心變化之一是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

根據草案安排,原屬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偵查權限將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原屬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權限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草案還規定,刑事偵查機關的組織編制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在本系統內作出規定。

梁三光表示,制定該法旨在落實越南黨關於精簡國家機構組織、不設縣級行政單位的方針,健全偵查機關體系,完善任務、權限和偵查管轄規定,解決實踐中的障礙。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中認為,政府已認真研究並吸收多方面意見,建議起草機關繼續彙總祖國陣線、各團體、組織和企業及民眾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草案。

同日會議還涉及《刑法(修訂)》草案。梁三光稱,起草機關已吸收國會代表、國會常務委員會、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及民眾意見,對免除刑事責任情形、暫緩追訴、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範圍、新增罪名和刪除部分罪名等內容作出修改。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對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表示贊同,但部分意見提出,對非法買賣毒品罪、對未滿16歲者實施強姦罪等是否取消死刑應慎重考慮,以免削弱威懾和預防犯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