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的《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提出,不再在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偵查機關,相關偵查權限轉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軍隊系統的偵查權限則由中央軍事檢察院轉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在國會說明草案時表示,這一調整具體化了精簡國家機構的方針,並明確不再設立縣級刑事偵查機關。

根據草案安排,公安部與國防部所屬偵查機關的組織架構,將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作出細則規定。對於海關、林檢、漁檢等被賦予部分偵查職能的機構,草案只保留其立案偵查權限,且偵查期限為7天。草案同時完善鄉級公安對犯罪舉報、控告信息分類處理的責任與時限,並補充授權鄉級公安正副負責人為偵查員的權限。

與偵查機構調整同步,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刑法(修訂)》草案時提出,應貫徹不將經濟、民事關係刑事化的方針,但對環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類犯罪須適用嚴厲的刑事政策與制裁。該委員會還建議慎重考慮取消“非法買賣毒品”和“強姦16歲以下者”兩項特別危險罪名的死刑,以保護兒童並維持威懾力與治安秩序。

在刑罰調整方面,起草機關按梁三光的說明,刪去商業法人限期停止營業的刑罰,並下調部分罪名的罰金,以避免對生產經營和勞動造成負面影響;同時補充獨立犯罪個人的量刑確定機制,以及寬大處理和低於量刑幅度下限判罰的原則。環境、網絡安全、知識產權、招標、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條款也作了修訂,政府還同步補充《刑事執行法》和《特赦法》的相關修改內容,以保持法律體系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