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提出修訂《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不再保留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機關,並將其偵查權限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公安部長梁三光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會議上說明修法草案時表示,軍隊系統相應機構的權限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

根據梁三光介紹,修訂草案共8章52條,比2015年現行法律減少21條,其中刪除第四章和24條,新增2條,保留5條,修改補充48條。草案還規定,由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分別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意見中提出,應在法律中直接具體規定公安和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該委員會還建議,對擔任鄉級公安局長、副局長的中級或高級調查員,按罪名和地域限制其偵查權限,並排除其決定採取、變更或取消特別訴訟偵查措施的權限。

同日提交審議的還有《刑法(修訂)草案》。政府方面稱,草案已取消有期限停止營業的刑罰,降低部分罪名對法人的罰金,並刪除按比例確定以法人名義犯罪個人刑罰的機制,改由法院根據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和所得利益決定刑罰,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生產經營和勞動者。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表示贊成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認為取消哪些罪名的死刑需慎重考慮。有審查意見提出,應斟酌取消非法買賣毒品罪和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的死刑,以免對威懾、預防和處理犯罪造成不利影響。上述修法內容仍在國會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