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一名保障房申購者提出的收入認證問題作出答覆:申購人近6個月有工資單、此前6個月為無勞動合同的自由職業,無法取得公安機關對過去收入的事後確認。建設部援引現行規定,說明無勞動合同者需自行申報收入並作出承諾,由鄉級公安機關確認身份信息,而非回溯確認收入數額。
提出疑問的申購人楊海霞(興安省)正在準備保障房申購材料,手中只有最近6個月的工資單,前6個月為自由職業、沒有勞動合同。他到鄉公安機關申請確認時,被告知無法對過去的情況作追溯確認。
建設部援引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30條(經第136/2026/NĐ-CP號法令修訂)說明收入條件:單身申購人月均實收收入不超過2500萬越南盾,單身且撫養未成年子女者不超過3500萬越南盾,已婚者夫妻合計不超過5000萬越南盾,均以用人單位確認的工資表計算,考察期為受理確認前連續12個月。
對於沒有勞動合同的對象,法令要求其仍須滿足上述收入條件,並由常住、暫住或現居住地的鄉級公安機關確認。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7日內確認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個人識別號、身份證件簽發日期及居住地等信息;收入數額由公民自行申報並承諾,公安機關在必要時會同有關機構核查、事後檢查。建設部建議當事人對照上述規定辦理。
越南建設部就購買保障房五年內轉售問題答覆稱,須符合對象條件並在建設廳辦理手續,轉售須遵守2023年住房法及第100/2024號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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