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與獲取法》修訂草案。草案擬擴大可捐獻組織、器官的對象範圍,其中包括未滿18歲者。在討論中,多名國會代表對允許未成年人捐獻表示保留,要求以更嚴格的程序保障其真實意願和權益。

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範慶豐蘭(Phạm Khánh Phong Lan)表示,衛生部提出修法的目標是擴大可捐獻組織、器官的對象,但對未滿18歲者必須極為慎重。她認為,僅有捐獻意願和監護人書面同意,不足以證明這是兒童的真實意志;未成年人仍屬法律規定的兒童群體,認知尚未充分發展,難以全面評估與自身身體相關的決定後果。

範慶豐蘭還擔心,在家庭施加影響的情況下,很難判斷捐獻決定出自兒童本人的真實願望,還是受到親屬影響。她指出,兒童是弱勢群體,容易聽從他人,可能承受情感壓力,甚至被強加違背個人意願的決定,並舉例提到家庭內歧視的風險,例如一名兒童可能被要求犧牲自身權益以救治其他親屬。她質問,如果家庭本身成為壓力來源,誰來保護兒童。

針對草案中允許在死者生前未登記捐獻、但被認為曾表達捐獻願望且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組織、器官的條款,範慶豐蘭也提出疑問。她認為,一個人的願望可能在一生中發生變化,登記、變更或撤銷登記應作為個人權利受到尊重;僅憑親屬在當事人去世後的陳述或確認,難以確定其真實意志。她強調,不能為了救治接受移植者而犧牲捐獻者,並主張不應將未滿18歲者納入組織、器官捐獻對象。

安江省代表團代表阮名秀(Nguyễn Danh Tú)同意草案的許多內容,認為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具有深刻的人道意義,但也是敏感領域,需要嚴格規定以防有人利用人道政策買賣人體組織、器官牟利。就草案第11條第4款關於未滿18歲者撤銷捐獻登記須經代表人書面同意的規定,他建議慎重考慮:登記捐獻時要求未成年人本人和監護人共同同意是必要的,但當兒童不再願意捐獻時,法律應創造條件讓其依據本人意志撤銷登記,而不依賴監護人同意。

阮名秀還建議對變更登記的情形分類處理:如果變更方向是擴大捐獻範圍,需經監護人同意;如果未成年人希望縮小捐獻範圍,則可不設這一條件。他認為,這種處理方式既能保障撤回決定的權利,也能減少兒童被迫繼續執行其已不再希望的意願的風險。

萊州省代表團代表阮友全(Nguyễn Hữu Toàn)建議嚴格審查草案第12條第1款c項和d項允許未滿18歲者在生前捐獻再生組織的規定。按草案,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時,為治療家庭成員而捐獻再生組織;未滿15歲者的適用範圍更窄,包括為治療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而捐獻再生組織,並須滿足法定條件。

阮友全認為這是一項有人道意義的政策,但需與兒童權利法律體系一併考量。他提醒,即使捐獻基於自願原則並取得兒童和代表人同意,兒童仍可能承受情感壓力或家庭壓力,僅有書面同意未必足以確保實質自願。他建議更明確規定保障兒童最大利益的條件,按年齡和成熟程度評估同意,並建立獨立審核機制,尤其要確保兒童有權拒絕捐獻而不因此承受任何不利後果。

國會代表楊明映(Dương Minh Ánh)也提到,草案允許未滿18歲者在代表人同意下登記死後捐獻組織、器官和遺體的風險。她認為,這一政策可能增加與等待移植患兒解剖條件相符的組織、器官來源,但需考慮家庭內利益衝突、對兒童的心理壓力,以及通過監護、替代照護、收養等關係操縱捐獻者意志的可能。

楊明映特別關注草案第23條第1款b項,該條款允許在取得捐獻者和代表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從在世未滿18歲者身上獲取已無法使用的身體部分。她建議研究僅允許15歲至未滿18歲、具備充分認知能力者登記死後捐獻組織、器官,登記須有第三方見證,且該第三方不屬於醫療團隊、治療醫生,與代表人不存在利益關係,以評估自願性。她還建議補充國家兒童管理機構代表和兒童權利保護協會在從未成年人身上獲取組織、器官過程中的監督機制。

除未成年人捐獻問題外,代表們還建議草案明確捐獻登記的法律效力,以及捐獻者去世後確定其願望的機制。他們認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已合法登記且未撤銷登記的,其願望應作為執行過程中的重要依據;登記數據應及時更新、互聯互通並設有核驗機制,避免爭議或他人擅自替代死者意志。對於未登記捐獻或無法表達願望的情形,法律應明確有權確認的主體、替代決定及相應法律責任。

代表們還指出,草案允許在幹細胞、血漿、精子、卵子保存方面開展部分商業性活動。由於原料來自自願捐獻,需要建立管理機制並對白蛋白、球蛋白等基本醫療產品實行價格申報,避免價格被推高致使貧困者失去治療機會;相關規定須清晰區分,防止以藥品生產名義非法商業化人體細胞。另有意見關注對捐獻者的免費健康照護和恢復、醫保卡發放及國家預算保障,要求明確從維持捐獻者生命、判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檢驗、評估、獲取、保存、運輸到捐獻後照護及死者家屬支持等全過程的資金來源和責任,並建議允許按社會基金、慈善基金模式設立和運營器官捐獻基金,同時要求財務公開、審計和嚴格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