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蘇輝武在10月23日下午的小組討論中,就修訂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草案中的撂荒土地徵稅提案提出意見。他同意對撂荒土地適用0.2%稅率的目標,但認為在實施前需明確徵稅對象、適用條件,並與土地法保持一致。
蘇輝武特別提到信貸機構或越南資產管理公司(VAMC)在處理擔保資產過程中持有或接收的房地產。他表示,這類資產處於法律允許的出售等待期,不屬於囤地投機行為,建議將其排除在撂荒土地稅率適用範圍之外。對於抵押項目中進度滯後的土地,他認為是否徵稅應結合法律狀態和延遲原因判斷。
在法律依據方面,蘇輝武指出,草案引用土地法,但起草機構在答覆司法部時承認,2024年土地法尚無撂荒土地的概念和認定標準,相關內容僅出現在同期提交國會的第744號呈文中。若兩部法律不同時於7月1日生效,可能出現已有稅率卻無法律依據認定徵稅對象的情況。他還表示,0.2%的撂荒土地稅率與0.15%的未使用土地稅率之間界限不清,可能在實際執行中引發“申請-批准”機制。
蘇輝武建議,0.2%稅率僅在主管機關認定並公佈土地屬於應稅狀態後適用,同時排除因客觀原因導致的延遲使用,不重複徵收土地法規定的財政義務,並將該稅收政策的生效時間與修訂后土地法掛鉤。他還援引第836號總結報告指出,現行對侵佔土地適用的0.2%稅率未對持有土地行為產生顯著影響。
除撂荒土地徵稅外,蘇輝武還對草案中的免稅條款設計提出意見。他認為,優惠政策主要按主體名義設計,未與受惠活動和最終受益人緊密掛鉤,而免稅對象、免稅收入範圍及優惠收回機制等重要內容被下放至法令規定。他提到,對供餐服務免稅和撂荒土地0.2%稅率兩項政策未出現在第8765號文廣泛徵求意見稿中,63份反饋意見均未涉及這兩項內容。
蘇輝武建議,免稅範圍應直接在法律中規定,而非僅籠統寫明“按政府規定免稅”。他援引憲法第70條第4款關於國會稅收權限的規定,以及國會常委會第280號結論第3.5節要求免稅對象、條件和範圍須在法律中明確。他還表示,教育部曾警告授權政府補充免稅收入項目不符合憲法,但當前處理方案仍將整個清單下放至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