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5日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來自興安、西寧、富壽、金甌等省的代表團就環境影響評估(ĐTM)程序、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環境保護事後監管提出意見。多名議員主張,減少事前審批環節必須與實質性事後檢查同步推進,避免形成管理漏洞。

圍繞草案第34條第1款,興安省代表武紅戀指出,要求項目在申請環評審批前先完成建設詳細規劃,有助於加強對大型、高汙染風險項目的國家管理,但這一順序可能拉長項目立項時間、增加行政手續並拖慢投資準備進度。她建議明確環評審批的申請時點,可安排在核發建設許可證或決定投資、批准項目之前,而非必須先完成詳細規劃再進行環評。

在固體生活垃圾管理方面,武紅戀肯定草案將分類、儲存和移交的主動權下放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以契合各地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但她指出,現實中仍存在設施不配套、達標回收廠不足、各省市分類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建議研究出臺全國統一的顏色、標籤、包裝規格和垃圾桶標準,並規定優先安排預算和土地用於集中垃圾處理設施。

興安省代表阮氏水銀引用法律實施總結數據說,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率約為97.59%,農村約為84.14%;但廚餘垃圾佔生活垃圾總量一半以上,而有機堆肥處理能力僅滿足近13%。她認為問題不僅在居民源頭分類,還在收運後的處理能力,建議在具備收運處理條件的地區單獨分類廚餘垃圾,條件不足地區按政府路線圖至少分為兩類,並審查第75條與第78條的銜接。

關於守法保障機制,興安省代表黎氏水仙建議對汙染環境行為設計足夠有力的制裁,同時加強宣傳以提高社區責任意識。西寧省代表阮廷春認為,應加強對企業環保活動的經常性、持續性檢查監督,若只提高罰款而缺乏相應監督機制,可能產生消極現象;他還建議繼續削減手續、推進分級管理並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

在富壽與金甌代表團所在第12組,富壽省代表鄧碧玉贊同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減少環評手續,但要求區分區域級環境評估與具體項目影響評估。她指出,項目位於工業園區並使用集中汙水處理系統,並不等於廢氣、氣味、噪聲等風險已受控;豁免環評應依據行業、技術、廢棄物性質和環境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出現新風險時須有補充評估機制,並強調減少環評對象、轉為許可證或環境登記必須配套相應事後檢查。

鄧碧玉還就第41條環境許可證審批權限表示支持向地方放權,但建議對可能影響跨省的項目補充徵求受影響地方意見的機制,規定反饋期限和分歧處理牽頭單位。她並建議在第46條、第48條中明確項目業主在正式運營前證明廢棄物處理設施達標的責任,事後檢查對象應依據風險程度、守法歷史、監測結果和民眾有依據的反映來選擇,違規處理結果和整改進度應予公開。

關於生活垃圾分類,金甌省代表黎氏玉玲建議明確規定強制實施的期限,並考慮各地在收集、集中和處理設施上的差距。她主張統一分類原則,但允許地方選擇兩類或三類模式,設施不足地區可在過渡期採用兩類模式,同時明確政府在配置設施、公開收運時間和服務價格方面的責任,以及運輸單位保持已分類垃圾分流責任。

同團代表阮平新認為,由於收運處理環節不配套,分類效果尚不穩固;居民在家中分好類的垃圾若在運輸時被混裝,政策目標難以實現。他建議研究通過處理費機制鼓勵分類良好的家庭,對醫療廢水提高處理標準並向醫療機構提供技術和經費支持,明確業主特別是私營機構的責任,還可研究從產品消費環節計收垃圾處理費,對塑料製品適用更高費率以鼓勵選擇環境友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