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10月22日向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提交《住房法》修訂草案,其中新增以國家資金髮展租賃住房的內容,為尚無力購房的民眾增加租房選擇。草案與2023年《住房法》相比,增設租賃住房發展的專章,規定可租對象、投資資金來源、土地來源、優惠政策和管理機制。
根據草案第31條,在住房方面遇到困難或有租房需求的越南公民,屬於可租用國家投資住房的對象。若登記人數超過房源供應,將按優先順序審核。第一優先群體為革命有功者及烈士親屬,其後依次為殘疾人、老年人、學生、貧困戶、近貧困戶,以及住房被收回或拆除但尚未安排安置的家庭。
草案還新增多子女家庭優先群體,條件是擁有兩名及以上親生子女,且其中至少一名子女自2026年7月1日起出生。省級人民委員會可結合地方實際補充優先對象,但不得改變法律已確定的優先順序。
為形成房源,草案規定國家通過住房基金投資建設並形成租賃住房,資金來源包括國家預算、公共資產住房出售收入、與保障性住房發展和土地使用權拍賣相關的部分收入,以及自願捐助和其他合法籌集資金。越南勞動總聯合會被確定為使用工會資金開展租賃住房項目的主管機構,服務工會會員及屬於保障性住房政策對象的勞動者。
土地佈局方面,草案定向在特別級、一級和二級城市範圍內的坊,以及工業園區、出口加工區、高等院校附近和公共交通導向發展區域發展租賃住房,以增加在工作、學習地點附近居住的機會,減少對商品住房供應的依賴。
草案同時保留並調整保障性住房的購買、租購政策。申購或租購者須屬於政策對象,並符合相應的住房和收入條件;貧困戶、近貧困戶須滿足認定標準。對於已有住房但距工作地點較遠的情況,草案提出可結合地方實際由省級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住房條件。同等條件下,革命有功者、烈士親屬、殘疾人、符合上述生育時間條件的多子女家庭,以及獨自撫養幼童且有住房困難的單身女性獲優先。
草案還允許機關、企業租用保障性住房安排勞動者和預算內受薪人員居住。企業及公立事業單位可將租金計入規定費用,但不得使用國家預算支付;國家機關等經批准的,可在已獲主管部門批准預算的情況下從預算中安排租金。工人宿舍政策基本沿用現行規定。草案要求扶持工作確保對象準確、條件充分、公開透明,並設有檢查監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