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上午分組討論《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工程保護法》草案,多名代表在會上提出,草案須進一步明確因工程保護措施而受限的土地使用、建設與經營權利如何補償和支援。據民智報報道,萊州省代表趙金勝(Triệu Kim Thắng)表示,草案已初步規定補償與支援機制,但應明確原則、權限、程序和責任,尤其要覆蓋未被收回土地、卻因保護要求被限制建設或其他活動的情形。
安江省代表黎忠成(Lê Trung Thành)關注保護範圍與保護走廊的劃定對周邊居民土地使用、建設和生產經營的影響。他提到草案第27條第2款允許在高度、深度、長度、寬度上追加確定保護走廊,第29條規定走廊內可從事的建設活動,並建議明確對劃定或調整走廊前已合法獲批的住房、民生工程和投資項目如何處理。
黎忠成還建議明確劃定保護範圍的技術依據和風險評估標準,避免範圍超出工程實際需要,並要求把保護範圍更新到規劃、土地、建設信息系統,讓民眾和企業能獲取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對工程改造投資,他主張區分影響國家安全保護要求的變化與常規維修、設備更換和技術調整,後者應按建設法辦理,避免增加獨立審批、拖長項目時間。
安江省代表範文勝(Phạm Văn Thắng)結合邊境管理實踐提出,工程保護應與及時、適當的補償和支援政策掛鉤,照顧受土地和生計影響的居民,尤其是邊境地區少數民族。他指出輸電線路、通信線路、水庫大壩、油氣管道和海上油氣工程跨越多地形複雜地區,安全走廊違規情況仍較複雜,部分地方徵地補償和清障仍受阻。
範文勝提醒,邊境、海島和安置區部分居民生活仍有困難,若僵硬適用行政措施、未協調好工程保護與民眾生計就業,可能引發影響安全秩序和施工的事件。他建議把工程保護與“民心陣勢”建設結合,同時保障受影響者的支援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