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26日上午審議兩項法律修訂草案,涉及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以及消防與救援。公安部長梁三光代表政府呈文,草案共三條,第一條修改武器管理法,第二條修改消防與救援法,第三條為施行效力。草案不改變兩部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和適用對象,僅就分權、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及經營條件作出修改。
在武器管理方面,草案修改14條,包括將回收軍用武器、爆炸物、輔助工具及相關許可證的權限,從公安部層面下放至公安部規定的主管機關,具體由公安部交警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全面執行;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補發和收回手續,刪除企業須持輔助工具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的條件,並簡化軍用武器、體育武器和輔助工具配備的檔案材料。草案還明確工業炸藥進出口許可證的檔案要求,並將爆炸物前體經營許可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的辦理時間縮短至3個工作日。
消防與救援法部分修改12條,取消消防驗收檢查手續,改由事後檢查結合對投資方、工程業主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執行消防驗收規定的檢查;取消消防、救援設備及防火材料、構件上市前的許可手續,轉由產品質量法規管理。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同意修法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2013年憲法並與現行法律基本協調,具備提交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條件。
委員會對具體條款提出修改要求:取消輔助工具經營許可後,須明確組織、企業的條件和責任以及檢查、違規處理機制,並補充對已發許可證的過渡規定;縮短爆炸物前體許可證辦理時間至3個工作日,須說明執行條件。消防方面,委員會要求明確投資方、業主、機構負責人、家庭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在遵守消防設計及維持安全條件方面的法律責任,並明確決定交通工具投入使用的主體及獨立驗收諮詢單位的能力,以防範火災爆炸風險。
委員會還建議為合併後的省市補充紓困機制,便於現有未達消防要求的設施執行規定,允許依法採取提升安全的技術方案;同時完善由事前檢查轉向事後監管的法律框架,仔細審查過渡條款以避免法律空白。審查報告引述2015至2025年階段稱,消防國家管理效力和效果得到加強,有助於提升預防工作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