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在分組討論中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同時討論的還有《數據安全法》和《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兩個項目。與會代表基本贊同修法的必要性,並建議完善強制執行相關規定,確保措施可行、貼合實際,並保護組織與個人的合法權益。
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在發言中表示,國家發展和社會秩序需要法律得到尊重,一切違法行為都應被公平、嚴肅處理;但選擇處理措施要恰當,既要有威懾力,也要讓違法者有糾正錯誤、克服後果的機會。他提出,處罰應讓民眾感到合情合理,違法者承擔責任的同時仍有機會改正,沒有過錯的人不應受到牽連。
針對草案中新增的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強制執行措施,武文進指出,這類措施需要足夠有力,以應對已被處罰、被暫停活動卻仍故意不執行的情況。但他同時提醒,電、水、互聯網不僅是生活所需,也是勞動工具和民眾生計手段;若一家經營場所違法,而停供影響到共用同一系統的住戶,未違法者的權益如何保障,需要進一步評估。
武文進提到,草案已補充原則,規定只有在沒有其他合適強制措施時才適用停供措施,並限制其影響範圍。他認為仍需明確共用基礎設施的核查責任、應當排除的情形,以及適用不當時的補救和賠償機制。
同屬海防市代表團的阮玉山關注多項新增強制措施的管控,包括暫緩出境、停止供電供水、暫停車輛檢驗和登記。他建議明確適用條件、決定權限、執行期限、通知義務和複核機制,優先採用對權利限制較小的措施,避免因繳納罰款義務而導致公民權利受到超出必要限度的限制。
就暫緩出境措施,阮玉山提出應具體規定認定潛逃風險的條件、事先通知責任,以及違法者履行完義務後立即終止措施的程序。他提醒,不應讓民眾直到抵達口岸才得知自己被暫緩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