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6日下午在分組討論中審議《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新增內容包括在電子環境中處理行政違法,以及允許對由技術、業務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不立筆錄而直接處罰。討論焦點集中在如何既避免漏罰,又不讓當事人因程序繁瑣而耗費過多時間。
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以老街至河內高速公路為例指出,駕駛人若已行駛到線路末端,仍須返回發生違法的老街繳納罰款,實際操作過於困難。他認為,運用技術設備發現違法行為的同時,必須為處理環節創造便利,做到不漏罰、也不過多佔用當事人時間。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則建議繼續研究,確保違法者及時獲知違法行為,保障其陳述、申訴和起訴權利,避免因不知情而繼續違法;該委員會還建議加強設備配備和數據共享,減少當事人既要在電子環境辦手續、又須親自到機關辦理的情況。
廣寧省委書記管明強反映,有案例當事人稱未收到處罰決定、並不知情,因此需要“電子證據”證明處罰決定是否已送達而當事人未執行。他還提到,車輛已出售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時,實際違法者未被處理、登記車主卻被處理;借用車輛時駕駛人闖紅燈、車主卻受罰的情況也存在。他質疑,處罰闖紅燈者卻扣留車主車輛是否妥當,強調處罰須有威懾力,也要針對正確的人和違法行為。
海防市國會代表裴忠成表示,目前超載檢測設備、呼氣酒精檢測儀、交通監控攝像頭等技術設備已能提供充分依據和數據,供有權限者審查並作出處罰決定,因此在此類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繼續要求立筆錄並無必要。他同時說明,不立筆錄不等於跳過處理步驟:有權限者仍須確定違法組織、個人信息,書面通知當事人前來處理,隨後作出處罰決定並依法執行,從而保證準確、客觀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