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6日簽署第397/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2022年12月8日第101/2022/NĐ-CP號法令的若干條款。第101號法令規定國防安全專用服裝、軍用物資、軍用武器、技術裝備及專用技術的經營投資條件。新法令由副總理範明政代表政府簽署,自2026年11月1日起生效。

根據修訂後的第6條,骨幹國防工業企業、骨幹安全工業企業,在獲得國防部長或公安部長下單、交辦任務或通過招標程序選定後,可投資經營服務國防安全的專用服裝和軍用物資。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企業,則須同時滿足三項條件:依法設立、無外國投資資本、獲得國防部長或公安部長下單或交辦任務或經招標選定。

在軍用武器領域,新法令修訂第7條,明確研究、製造、生產、修理、進出口服務國防安全目的的武器,須遵循《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第17條。企業投資經營、進出口武器,還須符合2024年11月15日第149/2024/NĐ-CP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條件。

對於專用技術裝備和專用技術,修訂後的第8條和第9條採用與專用服裝、軍用物資類似的分層條件:骨幹企業經部長下單、交辦任務或招標選定即可經營;其他企業須依法設立、無外國投資資本,並滿足下單、交辦或招標選定要求。

新法令設置過渡條款:對於已按訂單、交辦任務或招標選定方式經營相關業務,且在本法令生效前已獲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可繼續按已簽署的訂單或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