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下午分組討論《電子身份與認證法》草案,多名代表就身份標識範圍、強制電子認證義務和基層數據聯通提出修改意見。討論焦點集中在如何避免身份系統過度擴張、減輕老年人等群體的使用負擔,以及防止鄉坊一級因缺乏自動聯通機制而重複手工核對。
來自順化市的代表阮清春提出,將事件、交易、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非實體對象納入身份標識範圍,需要設定明確標準,確保必要且適度,避免侵犯個人隱私。他建議把對象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律已完整規定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另一類是資產、產品、數據、地點等由政府按目錄規定並附影響評估的擴展對象。對於事件、交易和行為,他認為只應作為與主體身份關聯的記錄保存,不應賦予獨立身份,並優先複用和對接現有身份編碼。
在強制對接與電子認證義務方面,阮清春表示,適用範圍、認證程度和可行性都需進一步明確。若不分風險等級、在沒有替代方案的情況下要求多個領域強制認證,可能給老年人、殘疾人、困難地區居民以及尚未使用VNeID的人帶來困難。他建議按政府目錄所列交易的風險等級確定強制認證,規定最低認證程度和分領域實施路線圖,並在影響評估後提供替代方式和無障礙支持。對於社交網絡,他提出只在註冊賬號環節認證,不要求公開身份,同時釐清與銀行、電信、證券等專門法律的關係。
河內市代表阮黃長認為,把身份標識對象擴展到數字基礎設施、數字資產、地點和空間,是適應國家數字化轉型、服務智慧城市和溯源管理的必要立法思路。但他指出,草案同時列出“事件、交易、行為”和“其他非實體對象”,未區分強制與自願對象。他以鄉坊管理實際說明,日常小額民事交易和買賣數量龐大,若不加區分地把所有行為和交易都視為電子身份對象,系統將面臨嚴重技術過載,也容易深度干預並侵犯民眾隱私。
阮黃長建議增加條款,規定對草案第7條第1款b、c、d項所列對象的電子身份標識按自願原則、依機關組織和個人需要實施,除非專門法律規定為服務國家管理、防範商業欺詐或保障國防安全而必須強制。他還建議將d項改為“依專門法律規定產生法律效力的電子事件、交易”,刪去單獨的“行為”一詞,以避免廣泛收集個人數字痕跡。
關於身份信息收集與更新,阮黃長要求明確數據來源、準確性、更新責任和現有數據的複用,減少民眾和企業負擔。他表示贊同不再重複收集國家數據庫和專門數據庫已有數據,繼承已標準化的專門流程授予身份編碼,而不要求民眾從頭重新登記。但他提醒,鄉坊目前分別按地塊編號、個人身份編碼、經營場所編碼管理土地、戶籍和食品安全數據,若只規定授予獨立的國家身份編碼和自主編碼,卻不硬性規定與現行專門編碼自動聯通,基層辦理分地、土地登記和合同認證時仍會回到紙質材料手工核對。
他因此建議補充規定:對已按專門法律獲得統一管理編碼的資產和對象,如地塊編碼、企業編碼、車牌號、保險號,國家身份系統管理機構有責任建立自動聯通和數據對接機制,不得重新收集信息或要求組織個人重新申報、提交補發申請。自主身份編碼也應採用整合結構,與所有者國家身份編碼同步關聯,避免重複和信息衝突。
阮黃長還提到草案與即將生效的《首都法》直接相關,建議同步制度化數據治理中的徹底分權。他提出,應規定國家電子身份與認證系統必須建立開放應用程序接口,與首都及中央直轄市行政審批信息系統實時雙向聯通,使基層幹部能即時核驗身份,無需民眾重複出示證件;同時授權河內市人民議會和人民委員會,允許專業機構和鄉坊直接調取、核對轄區內公民、地點、工程和經營場所的身份數據,且無需支付數據調取費用,以服務智慧城市管理、建設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和社會民生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