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就《證券法》修訂補充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圍繞受控試驗機制(沙盒)、投資者保護以及債券服務中的利益衝突等問題提出意見。據《人民報》報道,林同省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提出,應明確責任邊界,不能把服務提供機構的風險轉嫁給客戶,法律須確立最低保護原則,而不應只作籠統規定或把核心內容全部交由法令規定。

楊克梅建議,參與試驗須以自願為基礎,參與者應獲得充分信息以及關於風險範圍和程度的警示;客戶資產須隔離管理,個人數據和交易數據須受到保護,並應建立投訴受理處理機制,以及在試驗暫停或結束時處置資產和合同的方案。他強調,投資者在獲得充分信息後接受通常風險,並不意味著服務提供機構在存在過錯、違規或發生屬其責任的系統事故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免責機制也不適用於欺詐、故意違規或明知風險卻不採取適當預防措施的行為。

芹苴市代表蘇愛芳(Tô Ái Vang)表示,證券市場對系統性風險十分敏感,若免責的法律框架不清晰,客觀技術風險與主觀行政違規之間的界限無法具體界定,監管機構在審批突破性金融科技模式時就會有所顧慮。她建議在草案第6a條中規定,參與管理和實施試驗的組織和個人若完全遵守有權機構批准的風險控制流程,可對因技術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害免於民事和行政責任,同時建立技術風險保險機制以主動保護投資者權益。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Bùi Xuân Hải)同樣主張在法律中確立法律界限,明確參與試驗須自願、信息充分並作出風險警示,客戶資產須隔離管理、數據須受保護,並在試驗結束時安排權益處置。他並強調,自擔風險不能排除對過錯、違規、欺詐或屬實施機構責任的事故的賠償責任。河內市代表阮芳水(Nguyễn Phương Thủy)則提出,第6a條須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以及數字工業技術法律保持一致,並指出試驗期限存在差異:《科學技術與創新法》規定最長三年、可延長一次且不超過三年,而隨法案檔案附送的法令草案規定為五年且可多次延長,她要求說明這一差異的法律依據和必要性。

阮芳水還以人工智能系統給出錯誤投資建議造成客戶損失為例指出,若企業已充分落實試驗條件、風險警示和控制措施,責任應按相關法律考量;但若系統存在嚴重缺陷而企業仍繼續使用,就不能以“正在試驗”為由免責。她強調須區分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免於一類責任不等於當然免於其他責任。楊克梅則就債券服務提出,草案擴大證券公司服務範圍,包括債券持有人代表和擔保資產管理代理,但僅規定具備發行保薦許可證這一條件,不足以保障服務提供的獨立性,應就利益衝突的披露和控制義務作出規定,並允許債券持有人查詢信息、提出意見以及在必要時要求更換代表。

胡志明市代表陳黃銀(Trần Hoàng Ngân)支持國家出臺政策支持證券市場基礎設施投資發展,並提到市場目前有超過1400萬個個人和機構投資者賬戶,認為投資現代化信息技術基礎設施對保障交易連續、安全和透明具有重要意義,長期應朝向連續交易、不休午休乃至擴大交易時間的方向發展。他還指出,越南資本結構存在失衡,需重組以滿足經濟發展要求,尤其是兩位數增長目標和將全社會投資總資金提升至GDP的35%至40%的目標;目前證券市場市值約相當於GDP的100%,而信貸餘額約相當於GDP的150%。

財政部長吳文俊(Ngô Văn Tuấn)在解釋和吸收意見時表示,完善《證券法》草案貫穿始終的目標是建設公開、透明、有效運行的市場,更好地為經濟籌集中長期資金,同時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受控試驗機制,他表示將繼續審查,避免與《科學技術與創新法》重複規定,只補充證券市場的特殊條件,既鼓勵創新又降低投資者風險,並稱財政部將關注升級技術基礎設施、加強管理檢查和監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