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議會10月28日通過決議,就Mường Thanh集團12個項目的土地和建設秩序違法行為規定特殊機制與補救措施。涉及項目包括Bemes高級公寓與商業綜合體、Đại Thanh混合項目、CT5 Tân Triều、Xa La住宅區、Kim Văn-Kim Lũ都市區的CT11和CT12兩棟樓、VP3、VP5、VP6混合樓,以及林 Đàm湖區域HH1至HH4四組公寓與商業服務綜合體。
決議列明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未按規劃建設、增加樓層面積、拆分公寓並增加戶數,導致人口規模超出預期。按規劃或許可證,這些項目應有6759套公寓,實際卻達到24943套,增加18184套。河內市人民議會稱,這一狀況給區域基礎設施系統帶來壓力,並影響居民生活質量。
根據決議,開發商須充分履行財務義務、補救後果,並支付因其違法行為產生的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家預算不承擔屬於開發商責任的款項。對被迫搬遷者的補償和補助,優先於開發商上繳非法所得和土地財務義務執行。對於須拆除的工程,開發商須制定方案、安排經費並組織實施;自強制拆除決定生效之日起30天內,須完成選擇諮詢單位、安排經費和公開搬遷拆除計劃。若開發商不自行執行,鄉級人民委員會將組織強制拆除,全部費用由開發商支付。
對於獲准有條件繼續存在的工程,開發商須上繳違法建設部分的非法所得。決議還規定,依據須搬遷公寓和樓棟的統計名單,開發商須按兩個方向制定處理方案:搬遷至其他項目,或回購公寓。
同日,國會代表鄭春安在《住房法》修訂草案討論中提及Mường Thanh在河內的項目。他表示,開發商在土地、規劃、建設方面違法,但付了錢的購房者卻要長期等待法律處理,甚至面臨被搬遷或拆除所購違法住房的風險。他建議增設關於違法項目購房者權益處理的單獨條款,統一適用於商品房及相關規定。
鄭春安提出三組問題:一是區分責任,保護不知情且不必須知道違法情況的購房者,不當然將開發商的經濟義務和補救費用轉嫁給居民;二是分類處理,可克服且獲准存在的工程須有完成法律手續的期限並解決產權證書,須拆除的工程要有臨時住所、退款、換房或適當補償方案,緊急危險須立即搬遷的應同時保障住所和居民權益;三是賠償義務須與保障來源、資產保全機制和開發商失去支付能力時的處理掛鉤,明確牽頭機構,釐清公寓對共有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及重建時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