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全體會議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焦點集中在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售價確定與轉讓機制。多名代表認為,簡化定價手續有助於加快項目進度,但若由投資方自行定價而缺乏配套約束,國家給予的優惠可能無法真正落到購房者身上。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建議,草案應要求公開售價和租購價格的主要成本構成,並按風險等級建立獨立的事後檢查機制;一旦發現不合理、不合法費用,應明確處理和對購房者退款的責任。他還提出把住房數據與土地、人口等數據聯通,用於核實享受政策的條件,並公開審核結果、控制違規轉租和轉讓。
同奈省代表鄭春安同意按“算足、算夠成本、計入定額利潤、不把國家優惠計入價格”的原則定價,但要求進一步明確成本控制機制,公開價格結構,區分保障房部分與商業部分的成本分攤,並規定事後檢查責任以及結算價低於已收價時的差額退還期限。
草案第68條規定保障性住房在特定期限內限制轉讓,現行為五年。鄭春安指出,只限制轉讓對象而不設價格調節機制,保障房仍可能以超出需求者承受能力的價格轉手;若硬性鎖定原購買價,又難以保障已付房款、承擔貸款利息並居住多年的首購者合理利益。他提出兩種方案:要求至少居住十年後方可按市場價自由出售,或保留五年限制但建立保障房交易平臺,供符合購買條件者參與交易。
討論還涉及投資方違規項目中的購房者權益。鄭春安以河內相關項目為例說,投資方在土地、規劃、建設方面違規,已付款購房者卻長期等待法律手續,甚至面臨搬遷。他建議增設專門條款,區分責任,保護不知情且無從知情的購房者,不把投資方的財務義務和整改費用轉嫁給住戶,並對可整改、須拆除、須緊急搬遷等情形分別規定臨時住所、退款、換房或補償安排。
胡志明市代表武黃銀反映,當地不少購房者已付清房款、收房並穩定居住,卻因投資方未完成財務義務、資產仍被抵押或項目實施中違法而拿不到權屬證書,承擔了投資方違規的後果。她建議補充機制,明確投資方整改責任和期限,以及主管部門的協調解決責任。廣治省代表阮慶武則指出,現行法律規定的50天辦證時限在實踐中仍被拖延,而草案刪去這一時限,購房者可能長期等待且缺乏要求辦證的依據,建議在第27條明確投資方自交房起不超過50天提交材料,逾期造成損失須賠償。
建設部長陳鴻明在討論結束時就保障房價格、保障房發展基金、公寓樓管理等內容作說明,表示將繼續同國會各機構配合完善草案,最大限度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和國會常務委員會的結論,之後再提交國會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