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全体会议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焦点集中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售价确定与转让机制。多名代表认为,简化定价手续有助于加快项目进度,但若由投资方自行定价而缺乏配套约束,国家给予的优惠可能无法真正落到购房者身上。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建议,草案应要求公开售价和租购价格的主要成本构成,并按风险等级建立独立的事后检查机制;一旦发现不合理、不合法费用,应明确处理和对购房者退款的责任。他还提出把住房数据与土地、人口等数据联通,用于核实享受政策的条件,并公开审核结果、控制违规转租和转让。

同奈省代表郑春安同意按“算足、算够成本、计入定额利润、不把国家优惠计入价格”的原则定价,但要求进一步明确成本控制机制,公开价格结构,区分保障房部分与商业部分的成本分摊,并规定事后检查责任以及结算价低于已收价时的差额退还期限。

草案第68条规定保障性住房在特定期限内限制转让,现行为五年。郑春安指出,只限制转让对象而不设价格调节机制,保障房仍可能以超出需求者承受能力的价格转手;若硬性锁定原购买价,又难以保障已付房款、承担贷款利息并居住多年的首购者合理利益。他提出两种方案:要求至少居住十年后方可按市场价自由出售,或保留五年限制但建立保障房交易平台,供符合购买条件者参与交易。

讨论还涉及投资方违规项目中的购房者权益。郑春安以河内相关项目为例说,投资方在土地、规划、建设方面违规,已付款购房者却长期等待法律手续,甚至面临搬迁。他建议增设专门条款,区分责任,保护不知情且无从知情的购房者,不把投资方的财务义务和整改费用转嫁给住户,并对可整改、须拆除、须紧急搬迁等情形分别规定临时住所、退款、换房或补偿安排。

胡志明市代表武黄银反映,当地不少购房者已付清房款、收房并稳定居住,却因投资方未完成财务义务、资产仍被抵押或项目实施中违法而拿不到权属证书,承担了投资方违规的后果。她建议补充机制,明确投资方整改责任和期限,以及主管部门的协调解决责任。广治省代表阮庆武则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50天办证时限在实践中仍被拖延,而草案删去这一时限,购房者可能长期等待且缺乏要求办证的依据,建议在第27条明确投资方自交房起不超过50天提交材料,逾期造成损失须赔偿。

建设部长陈鸿明在讨论结束时就保障房价格、保障房发展基金、公寓楼管理等内容作说明,表示将继续同国会各机构配合完善草案,最大限度吸收国会代表意见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结论,之后再提交国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