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議會10月28日通過決議,就與Mường Thanh集團相關的12個工程和項目在土地、建設秩序方面的違法行為,規定特殊機制、政策及後果補救措施。據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核查,上述項目按規劃或建設許可證應為6759套公寓,實際數量達24943套,增加18184套。決議同時明確,通過決議並不意味著12個項目中所有超出規劃的公寓或建築面積當然獲得合法承認。

根據決議,河內市將逐個項目審查、分類,確定可附條件保留的部分和必須拆除的部分。每項目依據現狀、違法性質及滿足法律和技術要求的可能性制定單獨補救方案。對高層工程而言,附條件保留不僅看已建成投用狀態,還須滿足承載力安全、消防、搜救、必要基礎設施、工程間距和建設紅線等要求;不滿足強制條件且無法整改的,將依法處理,包括拆除。

購房者權益方面,因違建工程須拆除或改變功能而搬遷的購房者,由投資方賠償,賠償價值按估價機制或有權限機關的裁決、判決確定。居民須在收到足額賠償之日起90天內交房。搬遷對象可優先購買投資方開發的住房項目房屋,付款方式由雙方協商;符合社會住房購買條件的,可優先購買或租購投資方項目的社會住房,無需參加抽籤。等待處理期間,居民可按規就地暫住。

不屬搬遷對象的購房者,決議允許其繼續按已籤合同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且不必承擔投資方違建補救產生的費用。關於產權證書,不屬搬遷對象的購房者在按規定完成財務義務、且投資方完成土地財務義務後,可獲考慮辦理。但辦證須依據逐案法律條件和有權限機關批准的處理方案,並非屬於12個項目即自動獲證。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阮文南表示,特殊機制旨在解決長期遺留問題,但不能理解為對違法行為一律合法化;每個工程的審查須基於具體標準、鑑定結果、整改可能性和有權限機關的決定,無法整改的違法行為仍須按批准方案處理。他還指出,需區分已籤合同項下權益與承認公寓所有權的法律條件,已付款、已收房並居住是解決權益時需考慮的情節,但不自動替代土地、建設和住房法律條件。

實施層面,河內市將針對12個項目制定12個後果補救方案,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專業廳局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實施。審查還面臨部分原始檔案丟失或未完整提供的情況。若投資方不履行或未完整履行賠償、支持責任,河內市可依據決議和相關規定採取措施確保義務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