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的第374/2025/NĐ-CP號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對失業保險的參保對象、繳費、領取條件、補助標準及申請材料作出細化規定。該法令與2025年6月16日通過的《就業法》同步施行,後者相關條款集中在第31至33條及第36至52條。
據《就業法》第38條,領取失業補助須同時滿足多項條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一般情形須在終止前24個月內繳滿12個月失業保險,期限1個月以上不滿12個月的合同須在36個月內繳滿12個月;在終止後3個月內提交材料;並在提交完整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不屬於就業、服兵役、長期學習、被羈押或服刑、移居國外等排除情形。法令提示,繳費月數達標並不當然意味著可以領取。
補助標準為終止前最近6個月失業保險繳費月均工資的60%,且不超過繳費最後一個月所在地區月最低工資的5倍。領取期限按尚未享受過補助的繳費時間計算:繳滿12至36個月可領3個月,此後每多繳滿12個月增加1個月,累計不超過12個月。例如28個月繳費時間對應3個月補助,而非4個月。
法令第14條規定,申請材料包括按附表第10號樣式的申請書,以及合同到期、辭職或解僱決定、終止合同通知或協議、用人單位確認等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文件之一,可採用原件、經認證的複印件或電子版。材料可提交至申請人希望領取補助地點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提交,提交前需核對賬號、電子身份認證及電子文件要求。
法令將開始享受補助的日期與實際到賬日期區分為兩個節點,社保機構的決定簽發和支付時限另有規定,申請人應關注受理通知和享受決定,而非默認在某個工作日收到款項。領取期間須按規定報告求職情況,未報告可能被暫停或終止補助;期間還可依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及職業諮詢、介紹和培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