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委員黎文堪近日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中允許未成年人捐獻再生組織的條款提出意見。該草案於10月21日提交國會審議,擬在特殊情況下允許18歲以下者捐獻再生組織,用於治療其家庭成員,但繼續禁止活體摘取未成年人器官。草案規定,15歲至18歲以下者可向家庭成員捐獻,15歲以下者可向父母、兄弟姐妹捐獻,且須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經諮詢並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可實施。
黎文堪認為,擴大捐獻來源必須與針對兒童的特殊保護機制同步。他建議將受捐範圍收窄至僅限兄弟姐妹,而非所有家庭成員,並進一步研究15歲以下者向父母捐獻的情形,以減少家庭關係對兒童決定的影響。他還提出,應明確“無合適成年捐獻者”的判定標準,避免該條件被濫用,並考慮僅要求父母同意,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僅適用於特定情形。
在保護未成年人自願性方面,黎文堪強調,父母的同意不能替代兒童本人的自主決定權。諮詢應有適合年齡和認知能力的獨立流程,幫助兒童理解捐獻的意義、健康影響以及隨時拒絕的權利,並建立識別和處理兒童非自願或受壓力跡象的機制。他還建議具體列明允許捐獻的再生組織目錄,而非僅作籠統規定,以便捐獻者瞭解可捐獻的組織類型,並要求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專業條件。
對於衛生部此前就草案徵求兒童意見的做法,黎文堪表示,涉及兒童權利的政策徵求意見是必要的,但對複雜敏感議題,諮詢方式應科學、符合不同年齡段的認知能力,不能簡單發放問卷詢問“同意或不同意”。他認為應將諮詢作為結合社會學、心理學和文化人類學方法的研究過程,通過互動了解兒童的真實想法和認知程度。針對衛生部召開的記者會,黎文堪評價稱,該部已提供治療需求、科學依據和專業要求等信息,世界衛生組織代表也分享了國際經驗,但政策敏感,仍需更充分、易懂地解釋允許捐獻的具體情形、條件和禁止行為。
目前,起草機構正在彙總、研究並吸收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國會各機構意見以及代表在小組討論和書面意見中提出的建議。文化與社會委員會表示將繼續聽取選民、民眾、專家和國會代表的意見,在政府提交吸收說明報告後履行審查職責,協調完善草案,再交由國會審議決定。該委員會貫穿始終的觀點是,兒童權利須受到特殊保護,涉及兒童的政策須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只有經過充分研究、具備科學和實踐依據、執行條件嚴密且達成高度共識的政策才應寫入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