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上午審議《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圍繞期房(房屋尚未建成即出售)合同轉讓和購房者預付款保護提出意見。清化省代表黎清完建議在草案中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認為現行規定讓合同本身成為炒作工具。
黎清完在發言中表示,近期房地產市場出現過度金融化,住房從安居資產變成投機、短炒的工具。他把原因歸於現行法律允許在尚未提交辦證申請時轉讓期房買賣合同,並稱這類交易實質是轉讓合同中的位置,即合同產生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而非轉讓已存在的房屋。
他進一步指出,允許在紙面上自由買賣合同位置,等於把購房合同變成一種衍生金融權利的證券化產品,買賣的是購房名額和對資產的承諾。他稱,早期買家只需支付定金和小額分期即可佔位,待市場價格上漲便轉手賺取差價,按初始投入計算,收益率可能被推高至50%甚至100%。
黎清完還稱,合同經多層中間環節反覆轉讓,每次加價和中介費疊加,最終交付時房價可能比原始價格高出1至2倍,有真實居住需求的民眾因無法觸及原始價格而被擠出市場。他援引亞洲部分國家的做法,稱中國不允許在交房和取得產權證之前轉售,自2020年起推動從預售轉向現房銷售,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逐步要求建成後銷售;韓國則在投機管控區的大城市禁止轉讓期房合同,禁止期最長可達合同簽訂後3至10年,或直至房屋建成、交付並登記產權。
他因此建議草案禁止轉讓期房買賣合同,並明確現房銷售政策的實施路線,稱停止允許轉讓合同並非機械收緊市場,而是把衍生投機因素從房地產中剝離的必要措施。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則聚焦購房者資金保護。他稱草案規定定金不超過5%且須在具備經營條件後方可收取,首次收款不超過30%,交房前累計收款不超過合同價值的70%,但購房者仍提前支付大額資金,卻無法監督資金用途。
阮玉山認同建設部不強制管理定金、允許購房者自行選擇是否為期房提供擔保的方向,同時草案禁止違規使用資金。但他提醒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存在不對等,拒絕擔保很容易被寫成合同固定條款;此外,“留位費”“登記意向費”“優先費”等名目的款項,可能在項目具備經營條件前通過中介收取。他建議補充按交易實質而非名稱認定各類收費的原則,並明確開發商授權或同意中介收款時的責任。
同場討論中,代表武文進以芒青案為例,質問為何建設違規長期存在、數千套公寓仍被出售,使購房者面臨失去住房的風險。另有代表擔心保障性住房五年後被高價轉售,建議建立價格管控機制,防止套取政策利益,保護低收入群體;代表謝文合則反映,許多家庭想分割地塊分給子女,卻因已超出住宅用地限額而無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