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進入本屆會議第四周工作,按議程討論《投資法》修訂草案與《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據越南媒體VTC News報道,上午8時至10時15分討論《投資法》修訂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隨後就議員提出的問題作說明;10時15分至11時30分討論器官移植法修訂草案,衛生部長陶紅蘭作解釋說明。當天下午,國會繼續討論《律師法》修訂草案和《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將就這兩項法案作說明。

器官移植法修訂草案由衛生部長陶紅蘭於10月21日上午向國會提交。草案在現行法律規定的腦死亡情形之外,補充允許從已被確定循環死亡的人身上摘取組織、器官;並允許捐獻因事故無法再接回的斷肢等受損部位,用於為其他患者移植肌腱、骨骼。草案還提出允許捐獻幹細胞、血液、血漿等可再生組織,不允許捐獻視網膜、鞏膜、心臟瓣膜等不可再生組織。

草案對未成年人捐獻設定了分層條件:18歲及以上者可捐獻可再生組織;15歲至18歲以下者,在沒有其他合適捐獻者時,可向家庭成員捐獻可再生組織,並須滿足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條件;15歲以下者,在沒有其他合適捐獻者時,可向親生父母、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同樣須滿足保護未成年人的條件。草案還補充規定,妻子可在丈夫已死亡、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接受其精子,或使用夫妻雙方的胚胎生育子女;並規定可為保存生育能力而摘取18歲以下者的精子、卵子、睪丸組織、卵巢組織。

在防止器官買賣方面,草案規定,活體捐獻者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須年滿25歲,並須核實捐獻者與接受者的身份及關係;同時規定確保捐獻條件評估及摘取、移植活動獨立性的條款,尤其是針對18歲以下者。政府還提出禁止利用監護、收養關係摘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禁止為獲取細胞、組織、器官而製造胚胎或從胎兒身上摘取,禁止組織越南人出境違規捐獻、移植器官等行為。

針對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器官的提議,有國會代表建議增加醫學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評估。陶紅蘭表示,器官捐獻必須自願,不得強迫任何人。報道還提到,衛生部正在研究縮小15歲以下兒童捐獻可再生組織的範圍,僅允許向親兄弟姐妹捐獻,以降低被利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