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提出在嚴格條件下擴大18歲以下未成年人登記捐獻組織、器官的情形。這一提議引發越南社會對兒童權益與醫療需求的討論。
越南兒童權益保護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律師鄧文強在接受《知識與生活報》採訪時表示,完善相關法律不只是擴大器官來源以救治病人,還考驗法律能否在生命權、身體自主權、兒童最大利益與權力監督之間取得平衡。他認為,不應把擴大捐獻機會與保護兒童對立起來,兩項標必須同時推進。
鄧文強援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第3條要求涉及兒童的一切行動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2條承認兒童就自身相關事項表達意見的權利,第19條要求保護兒童免受暴力、侵害、忽視和剝削。他據此提出應避免兩種極端:既不能把兒童視為完全沒有發言權的被動對象,也不能認為只要兒童表示同意,器官捐獻決定就當然合法。
鄧文強特別提到,脅迫不一定表現為威脅或直接暴力。例如家中兄姐患重病需要移植、父母希望弟妹捐獻時,孩子可能出於親情同意,也可能因恐懼、內疚或擔心被指責自私而同意。因此不能僅憑簽名或口頭確認認定自願,特殊情形應由不受受捐者治療利益或家庭意願影響的心理專家或專業人員獨立諮詢。
在機制層面,鄧文強建議明確區分“登記捐獻意願”與“實際摘取組織、器官”,並具體規定未成年人例外情形、可捐獻組織類型、健康條件、與受捐者關係以及不存在壓力的要求。他還提出設立獨立諮詢、心理評估與專業審核程序,明確死後摘取的依據與權限,加強對脅迫、非法中介、買賣器官及利用監護關係施壓的查處,並建立捐獻後跟蹤與支持機制。
鄧文強強調,越南法律關於人體組織、器官捐獻不以商業為目的的基本原則,但商業化的風險不只表現為直接買賣,利用家庭、監護、收養關係或經濟依賴向未成年人施壓也需識別和管控。醫療機構發現可疑跡象時應依法報告,管理部門應建立檢查與處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