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30日下午就《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草案由衛生部主持起草,提出擴大組織與器官捐獻來源,並明確區分生前捐獻與身後捐獻兩種情形。現行法律規定,登記捐獻組織、器官者須年滿18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規定未為未滿18歲者捐獻可再生組織救治親屬或登記身後捐獻提供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未滿18歲者生前僅可捐獻可再生組織,如造血幹細胞,用於救治親屬,且須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進行。草案提出,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向家庭成員捐獻;未滿15歲者僅可向親生父母或親兄弟姐妹捐獻。捐獻須確保兒童健康,經過獨立諮詢,並取得兒童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草案不允許從在世的未滿18歲者身上摘取腎臟、肝臟、心臟、肺或其他健康器官用於移植。
對於身後捐獻,草案提出未滿18歲者可在經專業委員會確定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獻組織、器官,但須本人生前有捐獻意願並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衛生部表示,擴大來源旨在為患者增加救治機會,尤其是需要尺寸和解剖特徵匹配的組織、器官的危重病兒童。不過,登記捐獻意願並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都獲准捐獻。
國會社會文化委員會在審查草案時認可政策的人道意義,但要求仔細評估心理、道德和社會影響,以及兒童被施壓、脅迫捐獻組織的風險。委員會還建議明確捐獻年齡的確定依據,考慮縮小接受組織捐獻者的範圍,並補充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確保捐獻真正自願,不被利用或牟利。
針對輿論關切,衛生部10月27日召開記者會解釋草案內容。衛生部長陶紅蘭表示,起草機構的目標是擴大救治患者的機會,同時保護捐獻者的權益和安全。她說:“當有機會挽救病人生命時,我們不能無動於衷”,並強調有責任完善政策,確保無人被強迫捐獻器官。
討論中,國會代表、越南佛教教會治事委員會副主席釋清決和尚發言支持草案的人道意義,認為身後捐獻組織、器官救人可延續生命。他提到,越南佛學院數千名僧尼經常獻血並已登記捐獻組織、器官,他本人也已登記身後捐獻所有可用器官。針對草案引發的不同意見,他認為宣傳解釋不充分導致對擴大捐獻來源的人道目的產生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