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與器官捐獻移植法》修訂草案。衛生部長陶紅蘭(Đào Hồng Lan)表示,草案已最大限度吸收國會代表和民眾意見,並強調立法須契合越南文化、心理與情感特點。她將這一領域描述為涉及醫學、法律、社會道德與社會文化,並特別涉及犯罪預防的敏感範疇。
陶紅蘭介紹,草案延續現行法律關於登記捐獻年齡的規定,即登記者須年滿18歲。對未滿18歲者,草案明確只允許捐獻衛生部目錄內的可再生組織,例如造血幹細胞和外周血淋巴細胞,且須滿足嚴格條件;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不可再生組織或身體器官。
在加強管控方面,草案將禁止行為從現行法律的10類增至21類,為執法機關調查處理組織、器官摘取移植中的濫用和利用行為提供依據,醫療機構同樣受這些禁止條款約束。草案還新增禁止從胎兒摘取身體器官,以及禁止運送、組織或為越南人出境或外國人入境違規捐獻、移植人體器官提供便利。
草案補充了腦死亡與循環死亡判定委員會及判定程序的規定,要求其獨立於治療和捐獻動員、器官摘取移植工作。陶紅蘭稱,越南自2007年起對腦死亡判定設有嚴格法律要求,須完成8項臨床標準和5項輔助檢查標準,並在至少12小時內實施3次,越南因此被認定為世界上規定第四嚴格的國家。
草案還規定,在世捐獻者在任何時間行使拒絕權時,均不得摘取其身體器官,這一規定適用於組織和身體器官捐獻。對在世可再生組織捐獻者的諮詢須獨立進行,尤其針對未滿18歲者;諮詢須以兒童本人同意為最高和首要基礎,且諮詢者不得是已實施檢查、診斷並決定患者須移植組織或器官的人員,以減少利益衝突。
陶紅蘭表示,捐獻與移植協調將通過國家數據庫系統確定,確保可追溯,並保障公開、公平,不因年齡、性別、地區、民族而區別對待,最重要的因素是醫學指標的協調。她強調貫穿草案的原則是擴大捐獻機會以挽救生命,但不以捐獻者的安全和合法權益為代價,尤其不得為強迫、欺騙或利用行為提供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