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河內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國會副主席阮氏清在討論前概括了政府已吸收、調整的主要內容,重點涉及器官捐獻年齡這一關鍵問題。根據草案,只有年滿18歲者方可登記捐獻組織、人體器官或遺體,並絕對禁止從18歲以下活體者摘取器官。
對於未滿18歲者,草案僅允許其在滿足四項條件的情況下,向親生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且必須獲得生父和生母雙方的同意。草案還收窄了接受捐獻的家庭成員範圍,同時允許年滿25歲者向非家庭成員捐獻,但必須通過國家協調系統、按照匿名原則實施。草案刪除了允許外國人在越南登記等待移植的規定,以防範器官買賣。
討論中,多位國會代表對政府及時聽取意見、調整年齡規定表示肯定。芹苴市代表範嬌英詩評價說,這是一項必要的調整,符合選民意見,同時確保科學性和實踐性。她建議起草機構在將相關內容法律化之前,繼續全面評估其對生活、道德和社會共識的影響。同奈市代表鄭春安表示贊同審慎調整方向,並建議補充機制,按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記錄其意見,不得在當事人有能力認知並表示反對時摘取組織,避免家庭情感和責任成為強迫捐獻的壓力。
部分代表要求起草機構進一步明確家庭成員中法定代表人的規定。金甌省代表陳氏花梨指出,草案第3條第16款對家庭成員的界定範圍很寬,統計起來可能涉及數十人,甚至需要徵求叔伯姑舅等意見,因此應在法律中具體明確誰是法定代表人、家庭成員範圍到哪一層級才合理。河內市代表阮麟孝則提議,摘取組織須經捐獻者本人和家庭同意,且只能捐給經DNA鑑定確認的近親血緣關係者,並在無其他可行治療方案的情況下進行,以此作為防止不法分子綁架、侵害孤兒的關卡。
代表們還集中建議進一步明確家庭中法定代表人在捐獻組織、細胞、血液時的規定,並要求對腦死亡判定和器官協調作出公開、透明的具體規定。代表們普遍認為,捐獻組織、器官是高尚之舉,為患者帶來生的機會,法律的責任是以嚴密、人道的規定保護這一善舉。
代表政府發言的衛生部長陶紅蘭感謝國會代表投入時間、心血研究和討論該法律草案,並表示草案已按明確保護捐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必要限度的方向作出調整。根據議程,國會當天下午將就《律師法》修訂草案和《收養法》修訂草案進行全體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