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同意在確有必要和緊急情況下徵購、徵用財產,但強調民眾和企業的財產權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受到保護。草案此前已於10月23日上午在代表團分組討論中審議;若獲國會通過,將從2027年3月1日起施行。
來自海防市的代表武文進表示,徵購、徵用並非常用措施,但在最艱難時刻具有特殊意義,應對臺風洪水和新冠疫情的實踐顯示了及時調動資源救急的作用。他提到草案第6條第7款新增原則,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對民眾基本服務供應的影響,但認為這一規定仍較籠統,建議起草機構評估徵用教育、醫療等基本服務資產的影響,並補充替代方案、徵用期間維持服務以及條件允許時儘快恢復運營的責任規定。
在價格確定、損失賠償和財產返還方面,武文進指出,對民眾而言財產往往是一家人的生計。草案第19條、第20條、第28條和第29條已就定價、支付、返還和賠償作出規定,但他關注的是這些規定能否確保民眾獲得充分、公平的賠償。他提到第19條設有民眾不同意時的重新估價機制,但估價企業仍由有權決定徵購的機關聘請,質疑如何保證重新定價真正獨立、客觀,並建議在出現分歧時引入獨立評估機構參與,明確損失收入、恢復費用和賠償責任的認定依據,同時規定交接和返還時必須確認財產現狀。
來自芹苴市的代表陶志義就第17條徵購決定權限和第21條徵購後資產處理表示,草案已根據兩級地方政府組織法調整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權限,但仍需明確權限與配合責任,尤其是價值較大、涉及多個地區或需要立即決定的緊急情況。針對第20條徵購款支付,他建議明確決定生效、財產交接和付款期限起算之間的關係,並對重新定價後的差額規定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責任;第28條、第29條的返還和賠償則應附現狀檢查記錄及必要的測試、鑑定結果,確認資產是否具備重新投入使用的條件。
來自乂安省的代表吳南強同意修法必要,並結合防災、救援實踐建議完善第24條關於轄區被隔離、失去聯繫且財產所有人不在場時的財產接收機制。他提出,在確有緊急情況且已有徵用決定時,允許有關組織不等待所有人或直接管理人交接即接收、使用財產,但須記錄開始時的財產現狀和交接人缺席原因,明確接收單位、使用範圍、保管和安全運行責任、返還與賠償,並在具備聯繫條件後立即通知財產所有人。他強調,緊急情況下程序可以靈活,但權限必須清楚、責任必須明確,民眾和企業的財產權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