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省國會代表團代表加氏深(Cà Thị Thắm)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當被收養兒童出現遭虐待、侵害、未獲充分照料或融入困難跡象時的發現和處理責任。她表示,還需確定接收信息的機構、相關責任、協調方式和干預措施,跟蹤不應止於接收報告,而應指向問題出現時對兒童的支持和保護。
圍繞收養產生的法律關係,部分代表要求按不同收養形式明確繼承權,保障兒童及相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金甌省代表團代表黎氏玉玲(Lê Thị Ngọc Linh)提出,應明確終止與原生家庭繼承關係的問題;對於在家庭範圍內收養但仍與原生家庭保持關係的情形,應考慮適當的繼承權保障機制,避免影響兒童及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安江省代表團代表李英詩(Lý Anh Thư)認為,實踐中可能出現為轉交兒童而尋找、介紹、牽線的情形,而實施者不承認自己是中介,因此相關規定應涵蓋這些行為。部分代表還建議,草案應補充在兒童交接之前識別和阻止風險的機制,主動防範最壞情況,確保每名兒童在收養過程中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