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上午在全體會議討論《財產徵購、徵用法(修訂)》草案,焦點集中在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緊急情況下的徵購、徵用決定權,以及縮短徵購款支付期限的可行性。財政部長吳文俊在會議末段表示,起草機關將配合審查機關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完善草案。

草案規定,對於轄區內直接服務防災、防疫、救援、救難的財產,在中央級、省級機關無法直接或尚未直接抵達當地的情況下,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以決定徵購、徵用。奠邊省代表盧氏戀對這一分權表示贊同,認為緊急情況下鄉級主席直接管理轄區並在現場,應有權及時調動車輛和財產保護民眾生命與財產。

但盧氏戀指出,草案中“無法直接或尚未直接抵達當地”的表述未明確權限產生的條件。她舉例說,山區鄉發生山洪、滑坡時,省級力量尚未抵達現場但仍可通過電話遠程指揮,此時鄉級主席能否立即決定,還是須等待省級意見,若不釐清可能導致緊急情況下決策遲緩。她建議明確鄉級主席在情況需要當地緊急處置時可立即行使權限,並規定決定後立即向省級報告,但不增設拖慢救援的程序。

萊州省代表黃國慶贊同草案將徵購財產付款期限縮短至20天並規定逾期付款責任,以保障被徵購財產者的權益。但他對該規定尤其是鄉級的可行性存有疑慮:發生重大災害時,山區鄉預算可能不足以同時應對災害和支付徵購款,若須等待上級預算支持則難以保證期限。他建議研究補充上級預算及時支持、撥付資金的機制,並明確各級在保障經費方面的責任,避免鄉級政府因未獲足額經費而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財政部長吳文俊在解釋時表示,現行《財產徵購、徵用法》2008年頒佈,早於2013年憲法,如今實際情況已有很多變化,包括數字基礎設施等新型財產出現。他說,立法目標是明確徵購、徵用的條件和背景、權限與流程,並明確對財產被徵購、徵用組織和個人的損失賠償形式與額度。針對鄉級權限,他表示多名代表提及省級、中央級尚未直接抵達時鄉級主席的權限以及跨鄉動員徵購徵用問題,起草機關將認真吸收國會代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