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3日下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財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集中就串通、壓價、操縱拍賣結果等問題提出修改建議。討論屬於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的一部分,草案擬加強拍賣師和拍賣執業組織的責任,並收緊參與條件與處罰措施。
來自興安省的代表阮文輝提出,草案第10條已禁止串通、勾連以壓低或抬高價格、使拍賣結果失實,第15條也賦予拍賣師在發現違規時中止拍賣會的權利。但他認為,應把重點從“禁止行為”轉向明確拍賣師和拍賣執業組織主動發現、阻止違規的責任,而不是等違規被確認後才處理。他建議在第15條第2款補充拍賣師及時製作筆錄、保全相關信息和材料並向執業組織報告的義務,在第20條第2款補充執業組織接收處理報告、主動配合有權機關核實違規跡象的責任。
阮文輝還指出,串通協議往往在拍賣會前達成,或發生在拍賣師直接觀察範圍之外,僅憑現場出價過程可能漏掉違規。他舉例說,多人登記參與但部分人退出或不以正常方式競爭,可能為一人中標創造條件;單純出價低或不再加價不足以認定串通,但若與其他跡象同時出現,應客觀記錄、檢查和核實。他建議在第28條增加一款,或由政府詳細規定拍賣規則中對異常跡象的處理,包括記錄出價過程、發現串通壓價抬價跡象時製作筆錄、保存材料以及報告移交程序;對網上拍賣,應保存出價時間、價格、過程和技術信息。
來自芹苴市的代表蘇愛芳則關注以關聯方式規避限制的做法。她提到,草案第28條第9款g項禁止母公司、子公司或由同一主體支配的企業參與同一財產的拍賣,但操縱團伙可能與多名個人聯手,或設立只存在於登記文件上的公司,共用同一銀行賬戶轉賬預付款或共用同一擔保函。她建議在該項補充規定,禁止共用賬戶、預付款轉賬來源、銀行擔保或同一授權代表的人士參與同一財產拍賣,並修改第10條和第29條,規定一旦發現違反則取消參與資格、沒收全部預付款上繳國家預算。
蘇愛芳還就中標人不履行付款義務的處罰提出意見。她表示,草案第56條第3款目前僅對違反付款義務的土地使用權和礦產開採權中標人適用6個月至5年的禁拍規定,範圍有限,基礎設施資產、電信頻率等價值巨大的其他公共資產仍存在風險。她建議擴大至第5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公共資產和國家資產,並補充規定被禁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或成員,在禁令有效期內不得以名義設立新法人登記參拍。
在首次拍賣即可賣給唯一登記人的機制上,蘇愛芳認為草案第32條第1款允許公共資產和國家土地使用權在只有一人登記、參與或有效出價時直接出售,可能被利用來暗中聯手、故意限制信息公開,從而以起拍價取得國家資產而缺乏實質競爭。她建議修改為:此類資產只有在拍賣已公開通知兩次以上仍不成功時,才可適用賣給唯一登記人或參與人的機制,首次拍賣不得直接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