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就《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向國會代表提交吸收與解釋報告,草案擬提高行政處罰的罰款上限,並調整追罰時效。國會預計在11月4日下午的會議上討論該草案。公安部稱,提高上限不等於對所有違法行為一律加重處罰。
根據草案,個人罰款上限擬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這一增幅相當於現行水平的1.5倍,屬於較高水平;若罰款超出多數個人和中小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可能導致逃避執行,反而削弱處罰和法律執行的效果。該委員會還提出,罰款漲幅若明顯快於收入增長和支付能力,可能影響企業經營和民眾生活,需要充分評估影響並做好宣傳解釋。
公安部解釋稱,目前個人和組織自覺守法的意識尚不高,一些主體故意違法,因違法行為帶來的利益遠高於罰款而甘願繳罰後再犯。公安部表示,現行上限自2012年法律施行以來已13年未調整,此次建議依據最低工資、人均收入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出;在環境、食品安全、礦產、消防等領域,現行處罰偏低,不足以形成威懾。公安部強調,較高罰款只適用於性質嚴重、後果重大、非法獲利大的行為,具體額度將由政府逐項核定。
草案還擬將行政處罰追罰時效從現行的1至2年延長至1至3年,其中3年時效適用於包括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在內的5個領域。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審慎處理,認為延長時效雖便於主管機關發現和處理違法行為,但需細化區分,儘量減少對民眾和社會的不利影響。公安部表示,擬將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領域的時效從3年縮短為2年,其他領域維持草案規定,以便對複雜、影響社會秩序較大的違法行為留出核實、鑑定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