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就《數據安全法》和《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兩項法案草案進行討論。多名國會代表在發言中把注意力放在數據安全中“人”的因素上,認為技術措施之外,還需嚴格約束被授予數據管理、運營和訪問權限的人員,並提高參與數據處理的組織和個人的責任。
同塔省國會代表段雄武表示,數據失穩的風險不只來自網絡攻擊,也可能來自賬號被誘騙交出密碼、密碼強度不足、管理權限授予過寬,或有權訪問者非法複製數據。他還提到,第三方服務提供單位的員工在接觸系統時若監督不足,同樣構成風險。他建議對人員標準、責任和訪問權限控制機制作出更具體規定。
針對第5級系統的數據安全負責人,段雄武建議第24條第2款規定其必須為專職人員,具備相應的信息安全水平或證書。他認為第5級數據事關國家存續與安全,應由專業能力和責任與之匹配的隊伍保護。他還建議在第10條補充規定,第5級數據主管須對所有參與處理和開發數據的人員組織培訓與考核,未達標者不得授予訪問權限,並每年組織數據保護演練,涵蓋系統弱點和人為因素引發的事故情形。
永隆省國會代表吳士強同樣強調人是決定數據安全保障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他建議對直接管理、運營、掌管密碼密鑰和特別訪問權限的人員作出更嚴格規定,尤其是國家數據中心和國家數據基礎設施單位中涉及第3級、第4級數據的人員,這些崗位需滿足品德、道德、專業水平和保密意識要求,並接受經常性培訓、檢查和監督。他還提出應分離職責、控制利益衝突,避免由一人掌握對數據的全部決定權和操作權。
吳士強還建議完善第9條,使數據安全從立項、設計、技術選擇、開發、測試、驗收,到運營、升級和終止處理各環節全程得到保障,保護措施應默認設置,包括限制訪問權限、採集數據類型、保存期限和共享能力;出現加大風險的重要變更時須重新評估。海防市國會代表範秋青則聚焦醫療數據,認為保護工作須與患者安全和診療活動連續性掛鉤。她指出病歷包含大量私密敏感信息且可能長期保存,建議梳理會診、診斷、治療和結算所需的數據共享規定,確保數據加密、受控並可追溯,同時不阻礙合法開發利用;緊急技術措施也不得中斷急救、住院治療和基本醫療服務。










